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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王崑如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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