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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期日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起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五四0八─四二一0─一二九四─三四0八號及三五六三─八0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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