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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玉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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