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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小調字第一九О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大武鄉○○村○○○街十三號,有相對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
柏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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