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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小調字第九一五號
聲 請 人 順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榮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亦準用此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六七巷三號九樓,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管轄法院;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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