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己○○
癸○○
庚○○
辛○○
壬○○
丑○○
寅○○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卯○○
子○○○
丁○○
辰○○
午○○
巳○○
未○○
六號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張水連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對各該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陳金山於民國五十二年間因向被告之被繼承人鄭張水連借貸蓬萊稻穀四百台斤,而以渠等嗣分別因繼承、買賣等原因而共有或所有之坐落屏東縣崁頂鄉○○段六三八地號面積一○三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三九地號面積一○三點○一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地號面積一○二點九九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一地號面積一三點○一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二地號面積十三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三地號面積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四地號面積二五點九九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五地號面積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六地號面積二○五點九九平方公尺土地、同段六四七地號面積二一六點七三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為鄭張水連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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