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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伊之職員,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擔任民政課長期間,承辦潮州民主聯誼會申請補助冬山河文化之旅參觀活動案,因該會表示活動舉辦在即,且被告與該會會長劉耀生私交頗深,為助其活動如期舉行,被告乃以個人名義,於活動舉辦之前向原告預借新臺幣(以下同)十六萬元提供該會使用。
嗣潮州民主聯誼會因故未將辦理活動之開支收據憑證、照片等證明持向原告辦理補助款轉正核銷手續,無法獲得補助,是原告不予免除被告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返還原告前開十六萬元之借款,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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