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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