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2,潮簡,530,2004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五三О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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