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3,潮小,57,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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