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