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3,潮小,71,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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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一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台幣捌佰貳拾伍元,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餘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消費簽帳,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給付原告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詎被告共消費金額二萬零七百八十四元,已逾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繳款期限未依約繳款。

㈡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向原告申請卡友樂透貸小額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借款期間一年,分十二期,約定按月償還本金,如未按期繳款,則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原告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二元,該借款即視同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上開本金、延滯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還款明細表及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訴訟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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