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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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