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3,潮小,74,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