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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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