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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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