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3,潮小,90,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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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九О號
原 告 丙○○○○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住屏東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百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委任其代理農民保險給付申請,依據兩造所訂委任契約第七條第三款約定,中途解除契約,應給付受任人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原告致力為被告代辦各項申請給付事項,並代墊費用,安排回診,被告不願配合無法結案,已違背約定,爰訴請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任契約、保證書、委任書、存證信函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原告所提證據文件,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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