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3,潮簡,44,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郭至平
被 告 乙○○
丙○○○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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