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3,潮簡聲,2,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壬○○
甲○○
丙○○
乙○○
庚○○
共同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相 對 人 己○○
戊○○
丁○○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辛○○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及送達郵費一百九十五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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