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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9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每個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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