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4,潮小,406,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筠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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