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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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