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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21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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