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4,潮小,421,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21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