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4,潮小,428,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