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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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