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920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