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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945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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