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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乙○○
被 上訴人
兼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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