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4,潮簡,266,2005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
加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