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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簡字第43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982之1、978 地號土地為被告無權占用云云,為被告所否認,而經本院囑託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結果,認被告並未占用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此有如附件所示之鑑定書及鑑定圖可稽。
被告既未占用原告之土地,則原告訴請排除侵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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