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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52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複 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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