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