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5,潮小,33,200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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