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5,潮小,363,2006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63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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