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5,潮小,364,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麗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其逾期第二個月者按新臺幣叁佰元,其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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