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5,潮小,4,2006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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