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