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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0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以每月新臺幣陸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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