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9號
原 告 狄斯耐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