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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794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以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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