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小,249,2008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4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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