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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54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徐健銘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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