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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71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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