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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32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王慧君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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