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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六五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0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利息總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六五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之利息總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0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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