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小,680,200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80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戴煒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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