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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83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徐健銘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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