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小,704,2008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劉安華即永發商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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