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371,2009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alamegam Kirubakaran、SenthilnathanRisshabh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220元,尚須補繳新臺幣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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