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417,200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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