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7,潮簡,467,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原 告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4月9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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